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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待推进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佚名 | 2016年8月2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5年12月29日,身在北京的姜先生突然接到一条信息,他的银行白金卡在异地刷卡4.09万元。他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随即致电银行冻结了信用卡。

  为了证明信用卡在自己身上,他还到最近的网点往信用卡里存入了100元,“卡虽然冻结了,但还是可以还钱的,我把还款记录打印出来,然后去了附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了解情况后,确认属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并出具了受案回执。

  之后,姜先生前往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交受案回执,并填写了一份非本人交易声明。某银行工作人员当时答复称,需等候调查结果,其间盗刷的金额不用偿还,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然而,让姜先生觉得闹心的是,“只要钱没有还上,系统会自动上报央行记录信用违约”。“结果,(征信)系统给我记了5次违约。”姜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2016年5月底,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盗刷案件的工作人员致电姜先生称,如珍视信用记录,需先行还款,待警方破案后,4.09万元再返回账户。

  姜先生认为,银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惟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能利用其技术手段去识别复制的磁卡,控制风险,而将一切后续责任推给信用卡使用人承担,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有信用卡被盗刷经历的人,并不独姜先生一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记得,他有一次参加会议,曾有某一位银行高管表示他的信用卡被盗刷。

  吴景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他享有安全权,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负有安全义务,就是这个卡被盗刷后,银行应该进一步对金融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盗刷责任

  因与银行协商无果,姜先生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实际上,不少“持卡族”因银行卡盗刷与发卡银行对簿公堂。

  2014年4月16日12时17分至12时21分,福建省厦门市陈某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在另一家银行浙江省分行签发的POS机上连续发生4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其中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强”,另一笔交易无签购单。

  陈某于当日12时49分通过电话挂失上述信用卡,于当日13时8分拨打110报警,并于当日13时30分携带上述信用卡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做笔录。接着,陈某向某银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请,并将所需的全部材料发往某银行。

  2014年4月28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立案告知书载明陈某被信用卡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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