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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要有实体店

来源:中华餐饮网 | 作者:佚名 | 2017年2月2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日前,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意见征集截止到3月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如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征集意见稿》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应当履行其义务,包括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页面进行更新。

  记者梳理《征集意见稿》还发现,该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针对主体信息公示,第三方平台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另外,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赔偿。第三方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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