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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就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矿业报 | 作者:佚名 | 2017年8月2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公告称,针对勘查审批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形成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管理相对人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今年8月16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是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二是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三是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的三分之一。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或预算批复。四是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含增列,下同)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除两种情形外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未提高勘查阶段的,除3种情形外,应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25%的勘查面积。油气探矿权延续时,未完成法定投入或勘查承诺书载明工作量的,应按上一持证期间法定或承诺的勘查投入不足比例核减勘查面积,因外交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海上作业的除外。

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人已主动申请扣除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上述非油气、油气探矿权延续时规定需缩减的面积。已设探矿权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或产业政策等原因,勘查区块范围被划为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区的,在退出前可申请保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严格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等提出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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