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智能金融应用的服务场景一定会不断丰富。智能金融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是通过智能技术的应用持续推进金融业降本增效,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例如,利用流程机器人技术(RPA)减少人员的占用,实现机器换人;通过数据深挖来洞察客户需求,实施“千人千面”精准营销,大幅降低成本,使得过去靠人工手段难以实现商业目标的长尾客户业务、普惠金融业务变得更加可持续。
如果智能金融能够在这些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既服务于长尾客户、普惠客户,又实现金融机构自身商业目标,则金融机构在下一步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及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中将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随着科技企业和金融企业的不断跨界合作,智能金融创新发展的能力一定会不断提高。随着智能金融不断发展深入,仅仅采用现成的智能技术简单发展模式,将无法满足其未来发展需要。因此,一方面,科技企业会根据特定金融场景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特定的技术支持,比如推出低代码或者无代码、拖拽式的各类金融业务运营平台;另一方面,金融企业自身会更加注重围绕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来提升自己的智能技术开发、管理和应用能力,促进智能金融创新。所以下一步,智能金融的创新发展必然是一个跨界尝试和共同努力的过程。
第三,对于智能金融的监管要求一定会不断加强。智能金融采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具有技术上的黑箱属性,即在技术上有一种不可观察性或者难以理解性。这种黑箱属性在全球范围内导致了某些方面人工智能模型的滥用,致使风险事件不断发生,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
从这个意义上,强监管将会成为未来智能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更好地发挥智能金融服务社会大众的作用、引导智能金融健康发展的同时,有关部门一定会加强监管立法、建规、建制,以应对智能金融风险的复杂性。总之,监管部门需要研究应用智能手段来应对智能金融所带来的一系列非常规风险。
同时,金融企业自身也要主动适应强监管的要求,建立切实有效的企业级数据资产、人工智能模型、业务运行平台等内控机制,增强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能力。由于外部监管可能会滞后于智能金融的实际发展,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应主动加强自控自律,摒弃一切急功近利、不计风险的思维模式,这是“金融向善”的一项基本要求。要汲取前些年包括P2P在内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中的一系列经验教训。
维持智能金融透明度
需考虑金融伦理问题
《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包含了国际智能金融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其中提到“要确保智能金融维持足够的透明度”,这一点显然是有意义的,尤其是针对智能金融所涉及的各类模型、算法的不可观察性、黑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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