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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贵州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 作者:贵州省能源局 | 2020年1月7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2月30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方案》确定:将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列为一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将纳入规划的水电列为二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确保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

《实施方案》指出:根据国家初步下达贵州省2020年目标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34.7%,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5.5%。

以下是《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水、风、光等资源开发力度持续加大,电力装机规模不断增加,电力消纳问题逐步显现,需要建立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相适应的消纳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有序发展、充分消纳的原则,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2024年,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确定我省当年可再生能源消纳目标。其中,国家初步下达我省2020年目标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34.7%,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5.5%。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优先发电与收购制度。按可再生能源年度发电计划上浮10%预留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可再生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将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列为一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将纳入规划的水电列为二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确保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

(二)建立“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机制。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电网建设规划及其他电源点建设规划相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与电网配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推进毕节、黔西南、安顺、六盘水等国家竞价光伏项目送出工程建设,推动电网间可再生能源消纳互补工程建设,尽快完善送出通道。加快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优化用电需求曲线,引导电力用户错峰生产,增加可再生能源出力时段用电负荷。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就近消纳省级试点,具备条件时申报国家级试点。开展综合性储能技术应用示范,推进储能设施建设,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贵州电网公司、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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