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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 作者:世纪新能源网 | 2020年9月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8月26日,黑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征求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等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种类。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新能源函〔2019〕21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本实施方案依据国家规定,通过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全省及各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在电力消费中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等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种类。

(二)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三)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设定全省和各类市场主体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照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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