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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黑龙江省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 作者:世纪新能源网 | 2020年9月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五)国网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六)省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电力交易中心,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情况。

(七)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运行要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调整现行电力交易规则制度,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我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2%执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0%执行。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国网省电力公司等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5.7%,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1.2%。国网省电力公司在全省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情况下,可以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2.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14%,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3.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年自发自用电量和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量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自发自用电量部分消纳责任权重为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由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的电量不做考核。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承担与其年自发自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为2%,不单独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国网省电力公司可以结合企业发用电量、运行成本影响等实际情况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分别设定不同的消纳责任权重,报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后实施。

根据电力市场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不断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逐步提高电力交易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消纳责任权重,最终实现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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