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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黑龙江省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 作者:世纪新能源网 | 2020年9月8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二)国网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每年一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三)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负责组织省内消纳量的交易和转让,起草交易和转让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实施;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国网省电力公司以外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国网省电力公司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保障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在国网省电力公司技术支持下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发展改革委对其规定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能耗考核。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四)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五)其他保障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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